粉嶺高球場覆核案|環保署指法庭只需考慮環評報告符合法例要求 無權決定用地建屋與否

政府去年9月1日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表明有意把「舊場」9.5公頃土地用來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環保署有條件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獲批准暫緩執行環評程序至今。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環保署一方認為法庭無權決定用地建屋與否,只需考慮環評報告符合法例要求,強調立法會立法時已平衡各方利益,制定申請環境許可證、署長決定是否批准環評報告、公眾查閱報告等時間限制,法例亦沒有規定政府需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故完全符合立法目的。

本案由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審理。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大律師白天賜代表;建議答辯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香港哥爾夫球會會長郭永亮到庭旁聽。

香港哥爾夫球會入稟要求推翻環保署在去年5月11日根據《環評條例》有條件批准土木工程拓展署提交的「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局部發展技術研究—可行性研究」之決定,涉案決定要求土拓署跟進環評報告早前獲批的附帶條件,包括檢視房屋發展的布局設計、樓宇高度和發展密度;修改布局設計報告;擬備詳細景觀及視覺設計報告,以及向環保署署長提交有關報告,以考慮用地是否適合用作高密度公營房屋發展。

哥球會質疑「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局部發展技術研究-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附加資料長達91頁、分9個部分,如水文影響、生態平衡、光線問題分析等,足以影響環評報告的結果,但卻環保署沒有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

環保署一方指,政府依據法定規劃程序行事,按照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保署署長在任何人申請環境許可證的14天內,要求申請人提供關於工程項目簡介的進一步資料;申請人向署長提交環評報告後的60天內,署長決定該項評估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公眾可在30天內免費查閱環評報告;署長可在公眾查閱期屆滿或在接獲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的14天內,以書面要求申請人將署長規定的資料提供予署長,以決定是否批准環評報告、決定環評研究概要的範圍或給予准許所附帶的條件。

案件編號:HCAL 1258/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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