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足前助教再涉非禮申請終止聆訊 押後10.9再訊 期間獲准離港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涉3度非禮女下屬、受審後脫罪,之後再因涉嫌於2021年兩度非禮女友人,被控2項非禮罪。辯方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終止聆訊,法庭需時考慮。裁判官曾慶東遂將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再訊,曾官同時批准辯方有關更改保釋條件的申請,被告​獲准在保釋期間離港,保釋金則維持為5000元。

被告為41歲足球教練黃子偉,被控於2021年1月7日在香港於某車內猥褻侵犯一名女子Y;另被控於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之間,但確實日期不詳,在香港九龍長沙灣道香港紗廠工業大廈5期11樓C01B室猥褻侵犯一名女子Y。

辯方申請終止聆訊,原因是「一案不能二審」,並強調「一案不能二審」與「一罪不能二審」不是同一個概念,而辯方依賴前者。辯方稱,若非本案控方證人女子Y起初不願作供,本案與被告早前被裁定罪脫的涉非禮女下屬案根本不會分開審訊。辯方問道:「難道當有一名被告被控非禮5名女子時,要分開5次來審訊?」辯方指,法庭也應考慮控方的檢控動機是否涉及不正當的情況,而律政司本來就有責任考慮檢控動機。

辯方早前指,雖然被告在被控非禮女下屬案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辯方仍在申請上訴,而上訴或會影響本案審訊,因此認為法庭可考慮等到女下屬案上訴庭結果後,才恢復本案聆訊。辯方解釋,被告在罪脫後仍上訴,是因為當時申請訟費被拒,辯方也上訴質疑脫罪理據未有回應辯方陳證。

控方回應稱,看不到此案中有「一案不能二審」的情況,因為此案與女下屬案的指控人身份不同,事件也不同。控方又指,控方從沒對被告作出任何不檢控承諾。控方又說,看不到辯方因訟費問題就女下屬案上訴,與本案有何關係,並指在女下屬案中,裁判官向被告拒批訟費的原因是「自招嫌疑」。

曾官聽罷,決定將案押後至10月9日再訊,但批准被告在保釋期間離港。

案件編號:WKCC2388/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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