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暨奧委會今天(20日)發出長達64頁的「機構管治守則」,當中分為六大章節,包括董事會的管治、誠信管治、選拔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的管理、會籍管理以及一般行政事務。守則要董事會與秘書處由不同人分掌,且要列明董事的最長任期及年期,但無明確指定年份,只建議參照國際奧委會做法。而若日後再有運動員因屬會、會員身分等問題不符合資格參賽,守則要求各總會考慮放寬條件,讓成績卓越的運動員可因自身表現參加比賽,甚至代表香港出賽。
要求董事會須獨立於秘書處
董事會的管治方面,守則要求董事會要至少每年一次,對總會現行的指引和程序進行檢討,以及紀錄在案。守則更要求總會要確保董事會獨立於秘書處,委任兩位不關聯人士,分別出任董事會主席及秘書處負責人,分隔董事會和秘書處的角色和責任,亦要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只建議參考國際奧委會的原則,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3或4個連續任期,即12或16年,而年齡則不超過70或7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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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亦指明,審計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和運動員遴選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的成立是不可或缺的,其中要求總會委任一名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主席,但要避免由董事會主席或其他功能委員會主席兼任。而若總會因資源不足不設立審計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董事會就要委任一名具會計或審計專業的董事,負責檢討總會的財政預算。
體育總會應公開聲明誠信管治
誠信管治,守則要求董事會展示他們在體育總會內部,達至有效管治和營造誠信文化的明確決心,應發表公開聲明,承諾恪守良好的管治實務指引和誠信管治;對貪污舞弊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在體育總會的所有工作和活動中恪守誠信及遵從既定的政策及程序;和確保選舉以公平和透明的方式進行
守則更提到,應將防止操縱比賽納入總會誠信管治指引,以及董事、委員會成員、職員、運動員、教練和裁判員的相應《行為守則》,透過禁止任何形式的操縱行為,包括比賽造假、使用禁藥和賄賂等,確保誠信並保護參與者。
選拔運動員,為貫徹執行《運動員選拔指引和程序》,體育總會應委任具備適當技能、經驗和知識的人士,根據遴選政策作出有效和準確的決定,並確保符合指定資格的人士才會獲委任加入運動員遴選委員會。至於上訴委員會,應由參與和未參與運動員遴選流程的成員組成,在不帶偏見的情況下做出客觀的判斷。
應考慮設措施處理運動員選拔特殊情況
守則提及放寬運動員參與遴選或比賽的資格,指明一些具有顯著潛質、能力達到高水平比賽標準等運動員,但卻由於某些原因,例如不同的會員資格、所屬屬會不具備提名資格等,總會應考慮本身資源及情況,認真考慮採取可行的措施,放寬某些參選條件、選拔標準或建立相應制度以處理這些特殊情況,以令運動員可以展現自身能力,代表其所屬運動項目及中國香港參與比賽。
守則指,資歷及註冊機制有助於監督教練和裁判員,是否達到特定要求和標準,確保他們在各自領域具有能力和專才,故各總會應制定有關培訓課程報名、資歷審查、註冊、續期和處理投訴的詳細程序。
各總會應建立和維護註冊教練和裁判員資料庫
而且各總會應篩選和提名表現和能力最佳的裁判員考取國際資歷,以進一步提高這項運動的可信度和聲譽,同時為裁判員提供在體育總會內發展和認證的機會。體育總會亦應建立和維護註冊教練和裁判員的資料庫,確保適時更新及公開發布。
會籍方面,體育總會應致力為有抱負的申請人擬定公平的申請標準,以保障體育活動的質量和標準,而申請應依循透明、相稱性、無歧視和客觀的原則,並可以就拒絕入會的情況提出上訴。如果成員決定退出體育總會,應向體育總會提交一份陳述退出原因的書面通知,總會就應在指定的時間內確認收到通知並確定退出的生效日期,並在其網站和指定渠道上發布該成員的退出通知。
記者:郭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