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暨奧委會日前發布《機構管治守則》,為屬會提供指引。港協檢視77個屬會在六大範疇的運作及管治狀況,包括董事會管治、誠信管治、選拔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管理、會籍管理,以及一般行政事務,合共243個良好機構管治項目。立法會議員鄭泳舜及港協暨奧委會副會長霍啟剛認為,選拔運動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不能因制度等因素阻礙運動員發展。
鄭泳舜:指引對體育界長遠發展非常重要
立法會議員鄭泳舜今早(23日)在電台節目表示,這份指引對體育界長遠發展非常重要,尤其對體育界整個中長期發展,是一個很重要的起步點。他又特別關心管治架構及流程,以及運動員選拔,直言過去幾年接獲不少求助個案,部分運動員認為選拔安排不公,管治報告提及遴選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能予運動員信心,期望體育總會能切實執行,在公開及透明的方法上讓運動員知道遴選準則。
《機構管治守則》建議,體育總會訂定董事的最長任期和年期,例如參考國際奧委會原則,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12年或16年,年齡不超過70歲或75歲。鄭泳舜期望每個體育總會自我檢視合適的年期,但不需定硬性規定,各體育總會亦要思考如何持續發展,吸納多些熱愛運動及專業的人士參與管治。「對一些好的人,唔好限死」,相信若熱愛有關運動,都願意作出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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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啟剛:體育總會列明運動員選拔準則
霍啟剛在同一節目強調,每個體育總會規模及情況不同,不宜一刀切定設立硬年期或年齡指標,保留一定彈性有其重要性。他強調屬會除了是港協的屬會,亦是國際不同體育總會的屬會,每個會都有其不同之處,各總會亦需向市民問責。
霍啟剛又稱,選拔運動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期望體育總會寫清楚選拔準則,最大原則是運動員的成績和潛能不可以被埋沒,不能因制度等因素阻礙運動員發展,運動員選拔亦設有上訴機制,由獨立人士處理,亦需要訂立處理上訴的時間及流程。現時港協亦已介入不少糾紛,在推出《守則》後,希望在出現爭拗前已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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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及在2027年初不達標的總會,可能會影響發放資助,霍啟剛認為,因要回應公眾,《守則》的罰則一定要有「牙力」,理解要推進及改進是有難度,及可能涉及改章程,及法律上需時間處理,2年是合適年期讓總會處理,強調港協不是監管機構,會「拖住手」與總會一同改善,如有總會在兩年後在合理原因下,與達標有輕微差距,會有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