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炸彈案,8名涉案男女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女文員當日在上水港鐵站登上前往羅湖的列車,其後在車廂內放下環保袋後離開,清潔工在車廂內發現環保袋,轉交港鐵月台台長,台長其後發現內藏炸彈於是報警求助。案件明續審。
羅湖港鐵列車現裹有電線閃紅燈物體須引爆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0年2月2日下午,港鐵清潔工李瑞陽發現往羅湖列車的尾卡車有一個環保袋,她轉交給月台台長張偉榮,張偉榮發現內有一個4寸乘4寸的黑色物體,外有電線包裹及有紅燈閃爍,於是報警,最終由警方引爆。
楊怡斯前一天曾搭羅湖列車
同年2月1日下午,吳子樂進入宏創方503室,其後何卓為和周皓文亦到503室內。翌日凌晨,何卓為與吳子樂將炸彈帶往楓樹街男廁,及後兩人返回宏創方;同日下午,楊怡斯從油塘住所出發,乘搭巴士到上水港鐵站,她和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一起登上前往羅湖的列車,並於離開車廂後在羅湖站出閘,但未幾兩人又重新入閘。
2月2日下午約2時,楊怡斯和何卓為曾透過Telegram傳送訊息。楊怡斯稱「我自己去上水食飯」,何卓為問她是否安全及問到「Bombed?」,楊怡斯則稱「聽唔到」。
2被告參與Tg上發布炸彈聲明
同日5時許,吳子樂草擬了一個聲明及在Tg群組內發布,其後李嘉濱修改了該聲明;相關聲明內容其後發布在「九十二籤」公海群組內,當中指「……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關口炸彈我說得出做得到……放炸彈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不管香港警察的佈防有多嚴密,我們都有不同方法放置。我衛我城,歡迎親身體驗炸彈威力……」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8被告分涉串謀爆炸或企圖製炸藥罪
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