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歲男督察去年8月休班期間,駕駛私家車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駛至沙田圍路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司機及兩名男乘客受傷,清醒送院治理。男警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危駕罪成,裁判官施祖堯今於沙田裁判法院指案發時被告並非趕時間,接納被告因疏忽而犯案,終按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王昶然被控於去年8月3日,在新界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N0688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為ZA2575的私家車,引致男子陳國文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STCC370/2025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