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船舶工程專家:移走兩艙水密門只能節省成本 對安全無好處 9.18結案陳詞

南丫海難死因研訊第43日,船舶工程專家Anthony York續作供,指移走兩艙之間的水密門,除能節省成本外,對安全性並無好處。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越多水密艙是否能令船隻越安全,York回應稱理論上講法正確,但實際建船時不能建太多水密艙。死因研訊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各方將於9月18日開始進行結案陳詞。

專家指內圍圍板若高300毫米可減進水速度

死因研訊主任關注,撞船事故揭「南丫四號」的內圍風雨密圍板高度僅190毫米,惟海事處曾建議不論內圍還是外圍圍板,高度均要有300毫米,以符合藍書規定。

船舶工程專家Anthony York續作供稱,根據《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onvention),外圍圍板能保護內圍圍板,故內圍圍板不需要300毫米。惟認為既然海事處曾作出建議,若財利船廠不打算採納,理應通知海事處。

死因研訊押後結案陳詞,庭上文件、證物連同一隻「南丫四號」的模型船一併被搬走。汪旭峰攝
死因研訊押後結案陳詞,庭上文件、證物連同一隻「南丫四號」的模型船一併被搬走。汪旭峰攝

 

在遇難者家屬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提問下,York指內圍圍板能夠發揮額外保護的作用(additional protection) ,若內圍圍板有300毫米,雖無法阻止海水湧入船員艙,但仍能減慢湧入的時間,船艙不會立刻進水。

移走兩艙水密門對安全性無好處

譚俊傑另質疑兩艙移走水密門的好處時,York解釋能節省成本,惟就安全角度而言則沒有好處。York明言,設水密門能令船隻保持浮態,故認為沒有理由移走水密門。

海事處的代表大律師羅蔚山提出,香港海域與國際海域不同,香港海面波浪較國際海域低,故香港海事規則理應較國際規則寬鬆,York同意。羅蔚山續稱,事故後「南丫四號」下沉至海床,惟調查後發現海水不是經圍板進入船員艙,故內圍圍板不論190毫米,還是300毫米,對事故中防止海水進入事宜沒有關聯,York同意。

羅蔚山另質疑,移走水密門的決定人,理應要考慮穩定性計算後,確保移走水密門對安全性沒有影響,才作此決定,York同意,並補充決定人不能魯莽地僅考慮「船總長度一成」規例,在不考慮其他數據下移走水密門。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先前有證供提及越多水密艙,會令船隻越安全,York回答理應正確,惟實際上建船時不能建太多水密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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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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