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資院校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THEi高科院)前兼任講師向學生索賄兩萬元,以確保該學生畢業專題研習(俗稱FYP)得到合格成績。涉案講師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辯方求情指他承受沉重精神壓力影響精神狀態才「判斷失準」,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緩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考慮到事件對學生、校方及相關專業學位認受性的影響,被告處心積累犯案及所造成的公害,終判監8個月。
求情指孫兒治療費造成沉重壓力望判緩刑
68歲被告吳瑞庭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多年來教書及貢獻社會,他的其中一名孫子患有自閉症,治療費用以數萬元計,故被告承受沉重精神壓力,犯案與其精神狀態有關。辯方今再求情時指,法庭為被告索取的精神報告建議門診,被告已在政府註冊及排期。
張官在上一次聆訊中,要求控方準備關於被告犯案所造成影響的資料,今重申其關注點是被告犯案引致的公害,例如校方所受的影響,故只會考慮學生延期畢業和校方須重新安排等客觀事實。
辯方的進一步求情指,知道法庭關注案件對學校和學生的影響,以至案件引來師生和家長的負面看法,但仍希望法庭考慮緩刑或非監禁式刑罰,並提到其他涉及學校或政府部門的案例,指該些案件帶來負面影響亦是在所難免,而法庭判刑時也有考慮這點,故相關案例也有參考價值。
為私利犯案累及學生與校方須判阻嚇刑罰
張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嚴重,並引述案例指「貪污、賄賂是隱伏的毒瘤,若果任由它生長、潰爛,必然會再次蠶食香港清廉……衝擊香港法治社會」,法庭應嚴格執行持之以恆的阻嚇性刑罰,否則會向市民傳遞錯誤訊息,削弱香港多年來在反貪污行動努力耕耘的成果。
張官指,本案牽涉到學校在社會上,以及相關學位在專業方面的認受性,除了涉案學生受到傷害,學校亦受到牽連。被告為了家庭謀取私利、並不可以成為犯案的特別理由,而且他明知該學生不合格,卻仍因私利而把其送出社會、成為註冊工程師;被告亦曾向學生表示毋須努力、指其不可能合格,使學生幾乎無可選擇,即使學生選擇告發,仍難免遭到間接傷害。
張官認為綜合所有情況,被告並非案例中所指的特殊情況或公眾會十分同情的情況,因此不考慮緩刑或非監禁式刑罰。考慮到事件對學生、校方及相關專業學位認受性的影響,被告處心積累計劃游說學生付款,終判監8個月。辯方其後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張官拒絕。
向學生施壓索賄保證獲B+以上成績
案情指,被告負責指導土木工程(榮譽)工學士課程學生的畢業專題研習,去年11月起與學生定期會面,多次向該學生表示不會給予合格成績,並以此施壓索取金錢,聲稱可保證合格,他起初要求學生支付4萬元,承諾該學生可獲B+評分,在另一學期更可獲A級成績。
被告當時又表明學生沒有能力取得好成績,不必再努力。他最終在去年12月10日收取該學生2萬元現金。他被廉署人員拘捕時身上有涉案2萬元現金,錄影會面時亦承認向學生索賄4萬元,正式收取2萬元。
案件編號:ESCC1494/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