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指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 比直接證供更強 提醒陪審員要小心處理 不可猜度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80天審訊,法官第7天引導陪審團,總結控辯雙方立場、案情,法官指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另外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陪審團可以此考慮是否能證明被告有罪,但須要小心處理,不可猜度。

法官張慧玲指控方立場為槍和炸彈計劃非一早訂立細節,是後來慢慢演變成「12.8」計劃。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吳稱有「20KG」炸彈,其後黃於「滅龍」群組稱有「新plan講」,黃表示有向隊員講及槍和炸彈,各人負責裝修堵路。控方亦依賴「滅龍」對話,包括11月21日已提到「20KG」,被告皆沒有詢問何意,以及提過「引戰」、不需帶裝備,警方並於12月8日找到避彈衣等,控方稱以上可推論首4名被告是串謀一分子。

張官引述控方指控賴振邦測試引爆裝置、協助製炸彈,明顯是串謀一分子;吳智鴻在「行山討論區」稱會和許湛榮探路,吳家中地圖有許的指紋,以及吳等人被捕後,許在群組說「清嘢」。

女被告劉佩凝。何健勇攝
女被告劉佩凝。何健勇攝

 

張官指證供顯示有計劃串謀,警方於12月9日找出涉案炸彈,但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是串謀一分子,例如黃振強沒供稱有被告同意參與計劃,而控方需要陪審員去推論被告做了甚麼,張官稱要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如相信證人證供亦可視之為事實,是否唯一推論就是被告知悉和同意參與串謀?

張官續指,控方亦強調環境證供,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但須要小心處理,考慮是否可證明被告有罪,利用可靠環境證供作結論, 而非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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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官總結辯方指,串謀最早於12月3日形成,更有被告代表律師表示黃於12月7日方知悉炸彈確實置放位置,故當日才有串謀形成,張官著陪審員考慮串謀是何時成立。辯方強調屠龍小隊以往不知道行動詳情,在此情況下無法決定參與本案串謀與否,另外,黃振強承認一直想殺警,辯方質疑是否有黃利用隊友的可能性。辯方亦表示,控方無法證明涉案電話屬於賴振邦等等。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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