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出通函,指在監督資產管理公司過程中,發現多項缺失及操守不達標情況,許多個案涉及極其嚴重失當行為,直斥損害投資者利益、本港市場廉潔穩健,甚至香港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對外信心。在多個個案中,有基金在上市母公司財務狀況轉差下,仍不斷用投資者資金泵水;亦有基金獨沽一味認購一款債券,令相關公司賺取認購費,但相關的債券最終亦違約收場。證監指,資產管理公司嚴重失當行為不可接受,已成為來年打擊的首要工作,並會追究相關責任。
資管公司高層應承擔責任
證監通函列舉多達20個個案,違規範疇包括利益衝突、不妥善管理風險、向投資者提供資料不充分,以至估值方法不當,同時列舉相應措施來糾正。證監會強調資產管理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應承擔首要責任,亦預告將展開一個主題現場視察,從中偵測任何嚴重違反或不遵守監管規定的問題,並採取果斷行動。
多個通函例子涉及利益衝突,例如有一隻基金利用資產向上市的母公司授出貸款,即使母企發盈警、核數師關注現金不足等,基金亦繼續容許對方額外借貸,最終借款佔基金9成資產,導致因現金不足而須暫停贖回。
只認購單一公司發行票據
證監亦列舉另一例子,有資產管理公司只認購單一上市公司旗下發行的優先票據,同時證監注意到,其同系公司亦是票據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從中合共取得150萬美元(約1,170萬港元)報酬,大部分來自基金認購行為,最終不足一年有關票據違約。
其他利益衝突例子,亦包括有基金以較平息率,向關連人士提供貸款;基金經理會以不公平方式分配交易;基金員工在處理投資者贖回申請,未有公平行事。
揭違反集中及流動性風險
此外,證監亦發現有資產管理公司打理基金時,違反集中及流動性風險,例如一隻基金曾分配40%及25%資產在第三方基金,超出20%限制;而該基金在禁售期不足一年時,這些第三方基金卻作出3年及7年禁售期,令投資者無法贖回,其後因違約事件而蒙受重大虧損。
資產管理公司在估值方法上亦存在一些不當行為,有一隻基金投資了大量高收益債券的基金,原定債價跌穿指明門檻後,需要求發行人補倉,但情況發行時基金未有追差額,欠款超過2年,但基金計算相關資產時,仍以應收款項全額入帳,未適當評估應否減值或撇帳,最終債券亦告違約。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葉志衡表示,這些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嚴重失當,實屬不可接受,證監將這類失當行為列為來年打擊行業的首要工作,並將毫不猶豫向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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