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告《大公報》誹謗申請陪審團審訊遭拒 官指涉案文件逾千頁含複雜理據

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4年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大公報》與時任總編輯賈西平誹謗,惡意嚴重破壞其名譽,捏造黎智英欲棄保潛逃離港「着草」,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發布任何誹謗字眼,公開致歉並賠償。黎智英早前申請由陪審團審理案件,法官歐陽桂如今於高等法院指案中要檢驗多達1213頁文件,考慮雙方陳詞以及複雜的辯護理由,不宜由陪審團審理,遂駁回申請,黎智英須付訟費30萬元。

中止對賈西平訴訟

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及大公報總編輯賈西平。黎智英一方日前交代賈西平已非《大公報》總編輯,將中止提控。判詞指,即使案件含公益、涉及政客或敏感政治議題,法庭也不一定要行使酌情權,下令由陪審團審理。

涉大量文件文件不宜由陪審團審理

歐陽官認為若由陪審團審理,陪審團將要回答大量爭議問題,過程中明顯要長期檢驗文件,包括涉案證物及其他呈堂文件,雙方目前交代所需文件多達1213頁,黎智英一方須完整地陳詞,證明《大公報》101篇文章含持續惡意,屬敵對抹黑活動,而大公報一方亦依賴227份文件包括判決理由、英文報道、政府新聞公告等,關乎負責任新聞活動的辯護理由,故不宜由陪審團審理,黎智英一方估算陪審團需時5日亦相當樂觀。

複雜理據由法官審理更有效

歐陽官又指若由法官審理,可以省卻主問過程,亦能事前閱讀涉案文件及陳詞以作準備,相反,陪審團審訊則無法省卻主問,要在庭上交由黎智英一方一一說明各篇涉案文章錯處、含意以至影響,因此不認同陪審團審訊所需時間會較短。歐陽官最後指大公報以負責任新聞活動為辯護理由,理據複雜,同時包含法律及事實爭議,陪審團要詳加考慮辯護理由中的各種元素,包括文章是否急於發表、《大公報》有否衡量消息來源是否可靠、要求黎智英回應會否洩露消息等。

切割審訊費時失事

黎智英一方曾提議可以交由主審法官決定各項爭議元素中,何者由法官判斷,何者由陪審團判斷,並認為各項元素之中,單單要求陪審團判斷被告是否惡意發佈文章來詆毀黎智英便可。歐陽官反駁指如此主審法官便可能要急於撰寫裁決理由,說明爭議問題,再讓陪審團判斷是否含惡意,令主審法官承受不必要的時間壓力,又將審訊切割成不同時期,費時失事,做法絕不理想。因此歐陽官拒絕黎智英一方申請,將案件交由法官審理。

下令黎智英付訟費30萬

大公報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代表與訟,要求超過90萬元訟費,歐陽官認為以這一項申請程序而言,金額驚人,終只下令黎智英支付訟費30萬元。

案件編號:HCA1989/2020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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