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案 屏幕供應商員工稱事發前一日涉事屏幕已有傾斜問題

MIRROR演唱會事故案,主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員工涉串謀虛報懸掛設備重量,今(24日)區院續審。涉案屏幕供應商項目經理供稱,他負責在紅館安裝涉案LED屏幕;盤問下,項目經理確認在屏幕墮下前一日,已被通知涉事屏幕有傾斜問題,他有到場視察,當時協興隆員工曾爬上屏幕頂部檢查,雙方雖有所討論,但沒有人提出應該停用及取下屏幕。案件明天續審。

3名被告為42歲吳凱瑩、61歲林志華及50歲梁耀祖,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前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串謀詐騙康文署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報多項設備的重量,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演唱會舉行。

證人林子江。劉駿軒攝
證人林子江。劉駿軒攝

 

屏幕供應商In Technical Production Limited(ITP)項目經理林子江供稱,他在前年6月曾代表公司出席過兩次MIRROR演唱會的會議,其中在6月15日會議上,吳主持會議並指示ITP負責安裝LED屏幕,及要求ITP提供相關文件;至7月18日和19日,林子江到紅館鋪設屏幕電線和訊線,及把屏幕安裝到懸吊外框。

林子江供稱ITP有向銚龍提供屏幕樣版

辯方盤問下,林子江同意涉案屏幕的外框由東莞銚龍舞台製作公司負責,ITP和銚龍在工作上有「對口」多年。辯方問到,就屏幕重量,林子江有否與銚龍直接溝通。林子江初時稱沒有,「無問我幾重」。惟辯方指銚龍負責設計屏幕的懸吊系統及旋轉機械,如果要懸吊屏幕,便須知道屏幕重量,並再次問林子江與銚龍有否溝通。林改稱「好似有」,並確認ITP有向銚龍提供屏幕樣版。

辯方又引述林子江在前年11月23日由警方錄取的供詞,提到林子江在7月27日、即事發前一日,曾獲通知有一塊屏幕有傾斜問題,而該屏幕便是事故中墮下的屏幕,由於涉及到機械部份,所以由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檢查。

林子江同意,當日協興隆員工曾爬上屏幕頂部、鋼索連接屏幕外框附近的位置,而當時他曾與協興隆員工討論,但沒有人提出如果不安全便應該停用及取下屏幕。

案件編號:DCCC 29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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