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青年涉非法集結等3罪脫 律政司2年後引盧建民案上訴得直 發還重審

3名青年涉於2019年11月12日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戴面罩違反《禁蒙面法》,2021年經審訊後裁判官劉淑嫻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故意作出擾亂行為,裁定3人罪脫,當庭釋放。律政司事隔近2年後不服裁決,向留港2名被告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法官郭啟安今於高等法院指,原審裁判官沒有按後來的盧建民終審案例,應用正確法律原則斷案,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2人無罪裁決,發還重審。

原審指未能證明2人參與堵路或作擾亂行為

3名被告原於2021年6月被裁定罪脫,盧建民終審案約於半年後宣判,釐清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法律原則。律政司2023年認為無罪裁決有悖常理和法律觀點上出錯,引用盧建民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而由於20歲補習導師陳約信當時已經離港,故其上訴獲撤銷。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警方在現場施放催淚彈,非法集結及市民均四處走避,20歲學生葉澤深被捕時搜出索帶,但包裝完好沒有拆開,未能證明葉曾參與堵路;有人目睹22歲社工陳皆橋向冒煙的催淚彈澆水,但沒有證據證明陳曾作出擾亂行為。劉官遂判2人非法集結罪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脫。

高院指隨身物品可推論2人鼓勵非法集結

法官郭啟安今基於盧建民案,指2名被告均是在警方施放催淚彈,開始驅散非法集結後短短6至8分鐘內,在附近街道被警察截停拘捕,2人佩戴黑色口罩,被發現時均逃避警察追截,加上2人所攜物品等等,皆可供法庭推論2人曾身處非法集結現場。郭官續指2人被捕時身上攜帶索帶、防毒面具和眼罩等,均非一般普通市民會帶同上街的物品,而2人未能合理解釋或不作解釋,不僅有助推論2人身處非法集結暴動現場,更可進一步推論2人至少協助或鼓勵其他非法集結人士。

郭官指出本案有上述大量環境證據,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聚焦2人有否作出受禁行為,而從來沒有考慮其有否有協助或鼓勵非法集結參與者,過於僵化看待組成集結的時地人,裁決時明顯應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倘原審考慮盧建民案法律原則當裁罪成

郭官又引用盧建民案,指終審法院已經說明被告身上發現索帶等物,可以支持推論其參與非法集結,在缺乏任何解釋時,法庭根本不用為葉澤深想像任何無辜的案情。郭官進而指若原審裁判官考慮了盧建民案中正確的法律原則,並重新檢視證據後,裁定2人曾經參與非法集結,當日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罪脫自然是錯誤決定。

辯方質疑若發還重審,等同控方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郭官回應指本案正值2019年社會運動如火如荼時發生,「社會上大批年青人為了追求他們心中的『正義』,陷入迷失及瘋狂」,妄顧社會秩序,做出了各式各樣的違法行為。郭官續指為了維護法治,法庭絕對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案件是非曲直亦應嚴肅處理,理應根據正確法律觀點來斷案,因此並不會存在任何不公平,更遑論二次檢控。郭官終批准呈述上訴,撤銷原審裁判官的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

3名被告依次為20歲學生葉澤深、22歲社工陳皆橋及20歲補習導師陳約信,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案件編號:HCMA122/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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