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輪椅/運輸署/電動可移動工具/規管】電動輪椅近年越發普及,款式亦越出越多,在外型及功率上與「汽車」界線更見模糊。昂船洲大橋去年10月底便發生有內地男子結伴坐「雙人電動輪椅」飛馳,引起全城關注道路亂象。惟目前電動輪椅並不屬於「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謂無法可管。有運輸署研究小組成員向《星島》指,雖然電動輪椅在港不視作「汽車」,但昂船洲大橋已明文禁止行人和單車使用。但有執業大律師指出,本港針對電動輪椅的法例並不完整,「即使坐電動輪椅駛出馬路亦不代表就是犯法行為。」運輸署指,已將「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建議規管架構諮詢立法會,明白必須釐清電動輪椅定位,未來規管架構亦設實務守則,為輪椅使用者提供安全指引。
電動輪椅規管仍屬灰色地帶
運輸署原定在2023年下半年開展「電動可移動工具」修例工作,惟至今仍未提交立法會審議。根據當局早前透露,計劃中規管兩類工具,即「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及「電動輔助單車」,前者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輪車及電動平衡車等,後者則涉使用輔助電動馬達的單車或三輪車。按目前擬議修例範圍,即電動輪椅的規管仍屬灰色地帶。
有「輪椅駕駛者」在公路及行人路上飛馳
不過,近年「電動輪椅自由行」風氣卻越見猖獗,網上不時拍到有「輪椅駕駛者」在公路及行人路上飛馳片段。運輸署研究小組成員、中國香港汽車會永遠榮譽會長李耀培坦言,因電動輪椅、殘疾人士電動代步車等「電動醫療助行器」,在港不被視作「汽車」,只要持有醫管局發出的醫療證明,便可作為個人的「醫療代步工具」。惟相關器材亦不屬「機動車輛」類別,使用者毋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故實際操作上,政府難以知悉巿面上有多少「電動醫療助行器」運作。但他認為,使用相關代步工具者,仍要遵守「適用於行人」的交通規則,即不應在馬路或單車徑上使用電動輪椅。
執業大律師 : 針對電動輪椅的法例並不完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電動輪椅在法律上不視作「汽車」,故《道路交通條例》亦不適用於使用者,坦言本港針對電動輪椅的法例並不完整,「法例無限制任何人買及用電動輪椅,雖然法律上輪椅作為一種『工具』不適合在馬路或單車徑行駛,但並不代表駛出馬路就是犯法行為。」
但本港有法例可作間接規管,陸偉雄解釋,天橋、隧道及高速公路一般已設規則或禁令,如不允許單車使用,「輪椅同樣適用。」若電動輪椅駛上高速公路,亦可能干犯公路及隧道附例。另外,電動輪椅在行人路上亦非可橫衝直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列明,任何人無明顯需要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等,或駕駛方式罔顧後果、對公眾構成危險等也屬犯罪。」
運輸署 : 設實務守則 為輪椅使用者提供安全指引
對會否加強電動輪椅的規管,運輸署回覆指,已將建議的規管架構,分別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並正研究立法細節,且會繼續與律政司推展法例修訂的草擬工作,適時向立法會提交。署方指,修例過程中明白必須將電動輪椅,清晰界定為「非汽車」、「非電動可移動工具」,也會在規管架構中設實務守則,為輪椅使用者提供安全指引。
記者 謝宗英 趙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