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橋厦村第二期發展丨元朗原居民提司法覆核冀推翻收回土地決定被拒

地政總署今年5月收回約176公頃土地進行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發展,11幅用地中9幅興建公屋、2幅興建私人住宅。有洪水橋原居民質疑政府收回原居民祖堂的土地並作私人用途屬違憲,去年8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審視政府收回土地的權力範圍,推翻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地政總署下令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決定,並要求法庭裁定該些土地只可用作公共用途,不得轉售作私人用途。法官高浩文今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原居民須付訟費。

申請人為29歲元朗原居民林國龍,建議答辯人為地政總署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EIC)。法官指即使遠在九七之前,《收回土地條例》一直賦予盡可能廣闊的權力,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為公共利益而酌情收回土地,但權力廣闊不代表違反了依法規定,法庭可審視權力行使是否公平。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6條及第19條,行政長官可以決定批租和批出以及其條款、條件及價格,以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合約方式批租及批出土地,無須述明該土地須用作某特定用途。

法官指由於在公共政策方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角色獨特,比法庭更能好好決定收回土地的公共利益,只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秉誠行事,不任意不善變的話,其行使權力便無任何不當。

法官續指申請人無法證明政府決定違反要求,相關行政指引規定了收回的土地暫時用作有益但非公共用途,不可影響公共用途如期實行,並須由政策局等支持履行等,由此可見指引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酌情權提供了合理明確性,因此涉案決定沒有違反依法規定。

案件編號:HCAL1414/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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