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今年3月被發現於其居住的黃大仙區豪宅單位昏迷,38歲母親被控2項虐待兒童罪,控辯雙方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稱,若單看女童事發時的情況,此案令人不安,但更重要的是,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傷勢由被告造成,法庭才能裁定被告罪成。辯方又指,女童家中印傭的證供不清晰及有矛盾。暫委裁判官馬嘉忻將案押後至2月4日裁決,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指X傷勢或與兄長玩耍不慎造成
控辯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今在庭上作口頭補充。辯方稱,控方未能證明事主女童X的傷勢由被告造成,而且X身上傷勢也有可能是與兄長玩耍時不慎造成。
辯方表示,控方證人、即女童家中印傭的證供不清晰且有矛盾,包括她沒提及被告如何打X,若假設被告真的有打X,但只是打一下她的屁股,法庭仍須考慮這動作是否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印傭口供存在矛盾
辯方說,印傭供稱X被發現時沒穿衣服,但到場的救護員則指她有穿衣服,可見印傭可能是不記得案發時的情況,或忘記當時情況,以致她的證供與其他控方證人有出入。辯方指,案發時X身體被弄濕,有人因而推斷她曾在浴缸出現,至於她口部流血及抽搐的原因,則連醫生也不知道。辯方稱,控方在這情況下,須證明被告案發時有何作為以及X到底發生什麼意外。
被告為38歲的Z.A.L.,報稱家庭主婦,被控兩項「虐待兒童」罪。控罪指,她被控於2024年3月17至22日,以及同月23日,在沙浦道1單位,身為對4歲女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女童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案件編號:KCCC787/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