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極上訴得直撤定罪 官指控方大幅遮蓋證物內容 被告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支聯會3人年初終極上訴,終審庭今宣判,指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單純只證明警方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終審庭又指控方大幅遮蓋證物內容,3人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終一致裁定支聯會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案中4項上訴議題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考慮被告可否在刑事檢控中質疑警方要求違憲時,應套用「同一人」測試還是只視乎涉案罪行條文;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

支聯會案,終院今裁定就《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第3(3)條而言,從其用字及立法目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出通知書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屬其罪行必要元素,單純只證明警方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終院又指如行政命令或決定屬刑事罪行元素,法律上賦予強而有力的推定容許被告提出挑戰,因為通知書效力亦屬罪行必要元素,因此裁定各上訴人抗辯可以挑戰通知書效力。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資料圖片

 

鄒幸彤母親(穿格仔褸戴口罩)與鄧岳君。黃偉強攝
鄒幸彤母親(穿格仔褸戴口罩)與鄧岳君。黃偉強攝

 

惟終院亦裁定,警方可要求提交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頒布前已經存在的資料,只要法庭信納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要求的資料有必要用以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則無論相關資料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終院指出控方大幅遮蓋調查報告及給處長的建議內容作為基礎檢控各人,裁定控方從證據中移走了本可藉以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對控方舉證而言適得其反,而且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罪行必要元素的論據為何,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終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各上訴人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FACC10-11/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