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另外,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快必與支聯會3人年初終極上訴,終審庭今宣判,支聯會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譚得志案上訴則被駁回,維持原判。
2案均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快必希望終審法院詮釋下列兩條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10 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二)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支聯會案中,4項上訴議題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考慮被告可否在刑事檢控中質疑警方要求違憲時,應套用「同一人」測試還是只視乎涉案罪行條文;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PII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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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FACC10-12/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