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間4度非禮養女 48歲印刷工被裁定4罪成候懲

48歲印刷工人自2016年起非禮當時9歲養女,包括同睡一床時摸胸及非禮私處等,及至2023年更拉低養女的褲子,以致她的臀部露出,養女擔心其行為變本加厲,終向社工揭發事件及報警。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陳淑文今於區域法院裁定涉案印刷工人4項猥褻侵犯罪成,還押至9月30日作求情及判刑。陳官裁決時,提到被告出庭辯稱養女受姨姨唆擺而誣衊他,目的是為了把他趕離單位,但陳官認為養女等人根本毋須如此大費周章,而且養女證供亦是合情合理及誠實可靠。

被告自辯稱因阻X交男友致招來誣告

被告C.C.S,被控於2016年至2023年,在葵涌住所內4度猥褻侵犯女童X。X早前供稱,她和生母、被告及妹妹同住涉案單位,在她讀小四、中一和中四時,被告與她同床睡覺,被告曾摸其胸和腰、用手指非禮X私處、扯開X的內衣和拉下其褲子;在首次非禮事件中,當被告從後摸X胸部時,他更說到「小心我插你」、「你大個就知道㗎啦」。

被告出庭自辯時,否認4次非禮事件曾發生,更指X的母親自2019年起離開家庭,他向X和其妹妹表示可以繼續照顧兩人,但要求兩人直到成年以前不可結交另一半,因為他不想處理養女的感情問題。但在2022年12月,他發現X交男友,於是曾停止給X生活費,X一度離家及表示姨姨會「對付」被告;被告稱X是為了把他趕離單位及受姨姨唆擺而誣衊他。

官指X證供合情理為誠實可靠證人

陳官裁決時,指辯方批評X在盤問下迴避問題,但事隔多年,X對事件細節有模糊之處亦不足為奇,她對有關母親和男友的問題表示不記得或沒有印象,不能算是迴避問題,而X在盤問下更道出自己家因遭人追債、她須居於寄養家庭等難堪事實,顯示X作供時有盡力回答問題。

X供稱她一直沒有揭發事件,是因為她害怕事件曝光後,她和妹妹會失去依靠。考慮到當時X母已離家而去、X的特殊家庭背景,陳官接納此解釋。陳官亦指,X證供簡單直接,作供自然及合情合理,盤問下亦沒有動搖,故接納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且涉案單位的登記人是X、其妹妹及母親,如果她想把被告趕出單位,根本毋須大費周章誣衊被告。

陳官裁定被告4項罪名成立,並押後求情和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以及被告精神和心理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件編號:DCCC277/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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