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歲男海鮮批發商人去年因瓜分魚市場案而接受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期間,涉嫌無故缺席競委會聆訊,被控一項沒有遵守規定罪。他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受審,競委會兩名人員均供稱未曾確認延期聆訊,而辯方指出有證據支持競委會人員願意延期,被告有合理理由缺席。
被告霍萬松,報稱商人,他被控於2024年11月21日,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第42條所施加的規定(可要求任何人出席競委會聆訊),沒有出席在港島黃竹坑黃竹坑道8號南島廣場19樓競爭事務委員會的聆訊。
被告申請改期被拒後無現身聆訊
承認事實指,被告為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的其中一個海鮮批發商。競委會於2022年展開瓜分魚市場等反競爭行為的調查,被告為受調查人士,而根據相關條例,被告必須出席競委會聆訊並協助調查。

被告與其代表律師曾憲文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和3月26日,出席2次聆訊。同年11月8日,競委會通知被告一方須在11月21日出席第3次聆訊,會方於11月15日發信拒絕被告律師申請改期。律師隨後在11月20日再次發信申請改期,指被告因公務未能出席聆訊,當日下午6時許,會方指因無合理因由而拒絕改期,最終被告一方未有出席11月21日的聆訊。之後於同年12月12日,被告在出席另一次聆訊後被警方拘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競委會職員稱會方未有解釋拒絕改期原因
控方傳召曾參與涉案調查的時任競委會事務主任麥穎龍,他供稱在去年11月20日收到被告律師曾憲文的電郵,要求將第3次聆訊改期。麥於當日稍後以電話回覆曾,指早前競委會已拒絕改期申請,聆訊如期在11月21日進行,除非有合理因由並附上相關資料,會方才會考慮。麥續指,曾當時提到被告因公務不在香港,未能出席11月21日的聆訊,曾又稱會向被告跟進,然後聯絡競委會。
盤問時,麥同意首次聆訊曾因曾憲文的工作安排問題而改期,惟指出須經管理層及視乎情況決定。麥亦同意在11月8日作出通知後,曾憲文發信表示自己和被告均未能出席11月21日的聆訊,並申請改期,而會方則在11月15日拒絕,但未有解釋原因,麥指原因由行動組總監決定。麥否認曾向曾憲文表示可以改期。
案件編號:ESCC1373/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