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019年宣布清拆逾400年歷史的茶果嶺村,計劃在原址發展以公營房屋為主的新社區。年近八旬的茶果嶺村民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逆權侵佔,其後再入稟土地審裁處申索賠償,遭地政總署反對及申請剔除。該名男村民上周五親自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地政總署在業權爭議有判決前,改以《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行事及申請剔除其土地賠償申索,行為不公、濫權及違反《基本法》,要求法庭下令暫停其剔除申請,直至逆權侵佔案件審結。
指政府改引他例求剔除賠償申索構成越權
申請人陳勁立,建議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入稟狀指,2023年5月政府刊憲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地;至2024年7月,申請人入稟高等法院,申索逆權侵佔業權;至2024年9月,申請人與地政總署協商後,就特惠補償及搬遷安排達成協議;申請人於2025年7月再向土地審裁處提交表格,申索合理賠償,而地政總署其後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才首度得知地政總署依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行事,後來地政總署更申請剔除土地審裁處的申索。
申請人指,《土地收回條例》用於已有業權的土地,而《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則用於驅逐「不合法佔用者」。在業權爭議未解決及司法程序進行期間,地政總署便取消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改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行事,單方面決策申請人非相關地段「業主」,並試圖透過剔除土地審裁處的申索案件,排除土地審裁處對補償問題的管轄權,對司法程序嚴重不尊重及構成越權。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不設補償機制
申請人質疑,地政總署在知悉申請人提出逆權侵佔的業權爭議後,為規避《收回土地條例》下的法定補償責任,而選擇性地引用不設補償機制的《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決定完全剝奪了申請人就其土地獲得賠償的司法權利,是不合理及濫用行政權力,亦嚴重破壞申請人的合法期望,更違反了保障私人財產的《基本法》105條,意圖繞過並剝奪申請人獲得補償的憲法性權利,及透過行政手段處置財產權利,構成對憲法義務的規避。
申請人又指,地政總署申請剔除土地審裁處案件,創下一個不公平及非法的程序,其選擇法律依據的決策及藉此終止補償申索的決策,對申請人的補償權利施加了「行政箝制」,不但違法、不合理和濫權等,亦不尊重和漠視司法程序,故須透過司法覆核予以介入和糾正。
申請人現要求,法庭下令把土地審裁處案件中、地政總署的剔除申請移至高等法院處理,並命令地政總署建立並執行一個符合《基本法》的法律程序,以處理申請人的索償;及宣告地政總署現行處理申請人補償申索的做法違反《基本法》,而地政總署在逆權侵佔案件未有最終判決前,援引《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申請人採取行動,屬不合理、不合法及程序不當;及下令暫停土地審裁署的剔除申請,及暫停地政總署依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申請人所進行的一切法律程序,直至逆權侵佔案件審結。
案件編號:HCAL2432/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