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內幕交易案 辯方質疑證監會無權要求調查對象交手機密碼 高級經理:呢個係我哋慣常做法

導演黃百鳴(原名黃栢鳴)涉天馬影視內幕交易一案,今於東區法院續審。辯方續盤問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指證監會當日到黃百鳴胞妹黃潔珍家中搜查時,無權要求黃潔珍提供手機密碼,並引述案例指出執法人員如要檢視調查對象手機內容,須另取得搜查令。證監會高級經理供稱,她當時請黃潔珍提供密碼,「呢個係我哋慣常做法」,又認為案例不適用於證監會調查。案明續審。

證監會指要求受查人交出手機密碼是「慣常做法」

79歲被告黃百鳴、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陳政龍及大律師蕭錦濤代表。傳票控罪指,黃栢鳴於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期間在香港,與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慫使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辯方今續盤問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提到證監會到將軍澳某單位執行搜查令時,曾要求黃潔珍提供手機密碼。辯方指,當時證監會無權要求黃潔珍提供密碼。韓稱「呢個係我哋慣常做法」。辯方續指,手機內有大量私人資料,質疑當黃潔珍提供密碼,「就真係任你哋點睇」。韓則指只會查看調查事件發生時段內的資料,以決定要否檢取手機作證。

黃百鳴。盧江球攝
黃百鳴。盧江球攝

 

辯方問到,證監會當時要求黃潔珍提供密碼的基礎。韓重申,他們當時詢問黃潔珍,她同意提供密碼。辯方則指,搜查令只授權證監會檢走單位內的物品,其實證監會無權要求黃潔珍交出她的手機。韓同意如果手機在黃潔珍身上,當時便無權檢走作證,但手機在電視櫃上被發現。

為盡快完成搜令無選擇以發通告方式要求交出手機

辯方續指,搜查當日並非情況緊急,其實證監會可循上述條例第183條發出通告,要求黃潔珍交出手機。韓稱當時希望盡快完成搜查令,以免干擾到對方生活。

辯方另引述2017年岑永根一案案例,指如果執法人員要檢視涉案手機內容,除非有緊急情況,否則須另申請手令。韓則指,她一向會請受查人士提供手機密碼,又稱「係咪適用於證監會,我哋當時有啲睇法」,認為相關做法不適用於證監會。

辯方又指,證監會後來曾帶黃潔珍到另一個九龍灣單位進行搜查,而她在將軍澳單位其實還有另一部手機,但被帶去九龍灣單位時,她卻沒有帶同該電話,只因證監會到將軍澳單位搜查時,有韓的同事一進單位便表示「唔准掂電話」。韓表示不清楚。

案件編號:ESS1735/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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