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3歲男子透過交友軟件結識15歲女童,兩人迅速墮入情網,交往期間多次進行非法性交及進行肛交。陪審團裁定他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成,他另承認5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高等法院法官譚耀豪指,被告首次見面時以言語及行為引誘女童性交,主動脫褲露出陽具,又稱不少女童約12至13歲已有性經驗。譚官考慮到兩人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案發時快將16歲的女事主雖身體成熟但心智仍未成熟,被告利用未成年女友的年輕及性好奇犯案,判囚2年。
求情稱被告指公開「未銷毀嗰啲嘢」非性交片
早前陪審團以6比1被裁定江宇軒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成,即於2023年6月某日,在將軍澳寶盈花園8座住所內與X肛交。江宇軒開審前已承認5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承認曾於2023年2月至8月,在酒店、賓館及其住所內,與女方5度性交。
辯方求情時提及,現年25歲的江宇軒從小獨力克服讀寫障礙 ,正就讀浸會大學社會學系,本案令他曾面對停學,現時正修讀最後一年課程。江面對刑事檢控後壓力甚大,願意承擔刑責,亦因此患上抑鬱症。辯方強調本案不涉暴力行為,而被告恐嚇公開「未銷毀嗰啲嘢」,並非指性交時拍攝到X的照片及影片,而是指X出軌的證據。
事主事後患嚴重抑鬱焦慮創傷後遺症
譚官判刑指,被告與女事主X在Instagram認識,其後發展為情侶關係,拍拖約半年期間離離合合。雙方首次見面時,被告在酒店房間內脫褲展示陽具,又向X稱12至13歲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常事,15至16歲進行性交已不算太早。被告起初與X無套性交10秒,其後應X要求才戴上安全套性交。被告在部分性行為期間曾拍照及錄影,片段清楚拍到X容貌,被告保證很快便會刪除。被告曾分手後以威脅「未刪除個啲嘢」上傳至互聯網,X情緒崩潰向母親透露事件,X母親隨即報警。
譚官提到被告與X年齡差距為7年9個月,被告起初以言語及行為誘使X性交,亦沒有使用安全套,其後均是情侶在拍拖時戴安全套下性交及肛交,被告承認拍拖半年間曾與X性交近20次,亦承認曾在兩人性交期間拍照拍片,曾要求X服用避孕藥及安裝定位程式。X事後患上嚴重抑鬱症、焦慮症及創傷後遺症,經常採取逃避策略,建議需作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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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被告利用事主年輕及性好奇犯案
譚官認為案件不涉暴力,不存在被告控制X的情況,雙方當時為相愛的男女朋友關係,但被告利用X的年輕及性好奇犯案,首次性交首10秒沒有使用安全套,最後數次性交時X似乎也不太情願與被告性交。雖然被告承認與X拍拖時性交近20次,譚官相信被告真誠悔改,重犯機會不大,判囚2年足以反映刑責。
對於被告與X分手後曾向X提出IG交友邀請,威脅把「未刪除個啲嘢」上傳至網上,譚官問被告是否已刪除兩人的性交照片及影片,否則後果十分嚴重,被告確認已刪除該些照片及影片,更補充指:「我用女事主X手機影,沒有留底」。
案件編號:HCCC274,275/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