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幢紅山半島獨立屋業主由於進行僭建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建築工程),上周四(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均表示認罪,共被判處罰款275,000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2日),屋宇署先後向紅山半島30幢獨立屋提出檢控,目前累計因僭建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而被法庭定罪的個案已有24宗,法院正陸續就餘下個案展開聆訊。發言人表示,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建築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三幢紅山半島獨立屋業主由於進行僭建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

三幢紅山半島獨立屋業主上周四(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均表示認罪,共被判處罰款275,000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2日),屋宇署先後向紅山半島30幢獨立屋提出檢控。

目前累計因僭建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而被法庭定罪的個案已有24宗,法院正陸續就餘下個案展開聆訊。

屋宇署於2023年9月開展大規模行動,巡查紅山半島臨海一帶獨立屋,在多幢獨立屋發現僭建物。
最高一宗判罰13萬元
屋宇署於2023年9月開展大規模行動,巡查紅山半島臨海一帶獨立屋,在多幢獨立屋發現僭建物,包括上述涉事三幢獨立屋。屋宇署調查發現,該三幢獨立屋的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有關建築工程,包括在花園、天井、客廳、睡房、平台及天台等樓層加建若干搭建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於2024年8月及9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對業主提出檢控。他們上周四被法庭定罪及分別被判處罰款130,000元、85,000元及60,000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400,000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政府今年會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修訂《建築物條例》,當中會增加嚴重僭建物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