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參與PTGF騙局囚1年半 上訴庭改判監4年 判詞指案件嚴重 年紀作為求情理由無足輕重

男子與16歲「兼職女友」約會期間,遭4男子闖入房間拍下裸體影片,被逼摸「兼職女友」胸部及被拍下「非禮」片段,繼而遭勒索150萬元。涉案女子審訊後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判囚18月。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而申請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陳慶偉及楊家雄早前裁定律政司刑期覆核成功,改判涉案女子監禁4年,今頒下判詞指她參與勒索及從旁協助,案件性質嚴重,其年紀和身體欠佳等作為求情理由亦是極其有限、甚或無足輕重。

被告於案中角色關鍵積極參與

女被告張羽妍案發時16歲,她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法官崔美霞將她判監18個月。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13至14日,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及於同年9月14日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150萬元。同案兩名男同夥張煒賢及梁正賢早前已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囚40個月及36個月。

判詞提到,律政司指原審法官判處張入獄18月,是原則上犯錯或明顯過輕,原審法官應以5年監禁作量刑基準;律政司又認為,張在案中角色關鍵、參與度高及態度積極,若沒有她的協助,其他犯案人士不能進入酒店房間,也不可能拍下涉案片段。

判詞續指,案發時張指示X前往洗澡,並在X進入浴室後,為其他犯案人士開啟酒店房門,讓他們進入及拍攝X的裸照。張更協助他人取得X的身份證,及積極參與製作摸胸影片。基於張的年紀,她很大機會不是背後的籌劃人,但是她不單參與勒索,更從旁協助,考慮其角色和罪責後,恰當量刑基準應為4年9月監禁。

放監前3天遭覆核刑期酌情減刑改判囚4年

此外,原審法官因案件審理長達4年,對患有精神病症狀的張造成精神負面影響,故酌情減刑4個月。惟上訴庭法官認為,案中大部分延誤歸咎於張本身,包括她經過9次提訊後才表示不認罪,審訊中亦提出一系列申請,延誤並非控方所致。

判詞又提到原審法官考慮量刑基準時,把張的年齡和醫療背景等納入考慮。但上訴庭認為若案件性質嚴重,被告年輕和身體欠佳等個人背景作為求情理由是極其有限,甚至可能是無足輕重。惟張犯案時年僅16歲,若非精神狀態不穩,她有可能被判入教導所,而且在覆核聆訊當日,張還有3天便服刑完畢,現在須再服刑30月,是一個大幅度提升及對她來說是一個不少的打擊,故上訴庭減刑半年,最終改訂為4年的即時監禁。

案件編號:CAAR6/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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