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印度裔男學生去年10月於港鐵灣仔站,用手擋車門阻礙關閉,因而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交替控罪、干擾列車車門罪。法庭早前為涉案男生索取精神科報告,顯示他不適宜答辯, 但裁定他曾作出涉案行為。案件今於東區法院判刑,因法庭再次為男生索取的精神科及社署報告不建議作任何監護令或治療令,裁判官鄭潤聰遂依例下令無條件釋放。
被告TILANI Aryan M,被控於2025年10月18日在港鐵灣仔站往柴灣方向的港鐵車廂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港鐵11號列車163號車廂A1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干擾上述列車車門。
報告不建議判監護令或監管和治療令
被告去年10月首度被帶上庭,法庭為他索取的精神科報告顯示他不適宜答辯,控方其後在聆訊中舉證證明被告案發時曾用手阻擋車門關上,鄭官裁定被告有作出涉案行為,並下令為被告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及1份社署報告。
惟報告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或監管和治療令,鄭官遂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下令被告無條件釋放。
案件編號:ESCC2712/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