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歲文員前年與13歲女童性交,他早前承認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但爭議他案發時相信女事主年滿16歲。法庭以「紐頓聆訊」形式處理,法官葉佐文今於區域法院頒下判詞,指被告的一名36歲友人稱女事主是其女友,這可能令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印象,再加上被告後來稱遭女事主和友人勒索而報警,如果被告當時知道X未成年,他理應不會報警,故裁定被告主觀相信女事主已年滿16歲。案件押後至8月5日求情及判刑。
認罪同時堅稱案發時以為事主年滿16
被告鄧文廸,被控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3日與當時13歲女童X發生性行為。
被告一度不認罪,並爭議案發時相信X已年滿16歲,後來改為認罪,但仍保留上述爭議,故法庭以紐頓聆訊形式處理。
葉官今頒下判詞,指被告在案發前已聽聞X,他的36歲友人劉澄宇早於2023年已提及X,劉把X形容為其女友。雖然X在庭上作供時,否認她與劉是情侶關係,但X在電話通訊錄把劉標註為「老公」,劉也曾向被告展示私密照,而被告認為照中女子是X。
認識背景與交談內容等令被告先入為主
葉官認為,當一名36歲朋友多次談及一名女性,並把她稱為女友,客觀上可以令被告「先入為主」,認為該女子並非年幼兒童。雖然這不是可靠的年齡證明,但法庭在評估被告的主觀認知時,並不能無視這一點。
此外,被告稱X在Instagram的相片給他一種頗為成熟的印象,X也曾在Threads一則招攬內衣模特的帖文留言「有興趣」,而案發當晚被告與X在車內交談時,X也談及工作、模特兒收入、購買電話及飼養寵物等開支。雖然X的衣着和言行不會改變她只有13歲的事實,亦不表示責任可以轉移到X身上,但法庭須考慮這對被告當時主觀認知的影響。
辯方已證明被告案發時主觀相信X年滿16
雖然劉在2024年12月6日曾發訊息給被告,問他「驚唔驚衰十一」,而被告沒有直接回覆「X已成年」,但考慮到被告當時正在工作,而劉其後的訊息亦顯示雙方起衝突、及被告聲稱受威脅和威嚇,葉官認為被告的沉默不可視為承認「衰十一」指控。
此外,被告因為認為遭受劉和X勒索而主動報案,卻在警方調查後,他才突然因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而被捕。如果被告人當時知道或懷疑X未成年,他報警便等同主動給予警方調查。基於以上種種,葉官終裁定辯方已按相對可能性標準,證明被告在案發時主觀上相信X已年滿16歲。
案件編號:DCCC840/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