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與夫性生活「有過錯」 人權法院推翻判決

法國一名男子多年前與妻子離婚,獲得法國法院認定,妻子拒絕與他有性生活,須為離婚負責。但歐洲人權法院(ECHR)近日裁定,原判決干涉該名妻子的性自由和身體自主權,妻子不與丈夫同房,不應被視為造成兩人離婚的有過錯一方。
綜合《衛報》及美聯社報道,2019年法國上訴法院裁定,這名女子H.W.拒絕與丈夫同房,是違背婚姻責任,准予這對夫妻以不利於妻子的條件「過錯離婚」。歐洲人權法院近日以一致意見推翻法國的判決,指該判決「錯誤」,而且侵犯該名婦女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法院認為,重申婚姻責任原則,以及基於當事人停止了與她丈夫所有性關係的理由准予離婚,構成了干涉她享有私生活、性自由以及身體自主的權利」。
該名婦人為1955年出生的法國籍公民,1984年結婚,育有4名子女,其中一名女兒因是身障,由婦人的母親隨時在旁照顧。
婦人與丈夫的關係,從第一個孩子出生就開始惡化,1992年她身體健康出問題,2002年丈夫開始對她肢體和言語爆料,2004年起她就不再與丈夫同房,並於2012年訴請離婚。
她請求離婚時指丈夫重工作甚於家庭生活、脾氣差、暴力和虐待。但是丈夫反控離婚責任完全在妻子,因為妻子多年未能履行婚姻義務,還對他做出詆毀指控,違背夫妻間相互尊重的義務。法國凡爾賽上訴法院判准離婚,但認為離婚責任完全在妻子。該名婦女接受准予離婚的裁定,但是不接受責任在她,因此在2021年告上歐洲人權法院。
此案時值不久前,長期遭丈夫下藥、找網絡上陌生男子性侵的吉賽爾.畢立可案,51名涉案嫌犯遭判刑,受到法國關注,並引發有關法國性侵法中加入合意概念的辯論。
歐洲人權法院的裁定還說,「合意結婚不意味同意未來的性關係」,「這樣的解讀會等於否認婚內性侵之本質是應受譴責的。恰好相反,合意須是反映願意在特定時間、特定情況下進行性關係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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