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歲男學生去年攜帶伸縮鋼棒進入法院範圍,在安檢區遭截停被捕,其後解釋涉案武器只作自用。男生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余俊翔批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須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另支付300元訟費;控罪撤銷。
被告朱東升,報稱為學生,被控於2024年12月12日,在香港九龍長沙灣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西九龍法院1樓安檢區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指,去年12月被告進入西九龍法院大樓時,在安檢區被保安從環保袋中搜出一支伸縮鋼棒,保安隨即報警求助。在警誡下,被告解釋伸縮鋼棒為自衛用途,亦不知悉香港法例禁止攜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WKCC2594/2025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