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的士司機年初涉嫌在荃灣沙咀道路口右轉時,撞倒推手推車老婦,令對方捲入車底拖行數十米,老婦重傷留醫3個月。的士司機辯稱以為撞到垃圾,沒有停車或報案,被控危駕致他人重傷等3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黃國輝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根據傷者供詞,被告案發時必然看到傷者,裁定3罪全部罪成。辯方引用黃官判處危駕男督察社會服務令一案求情,黃官今拒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將被告還押至下月6日判刑。
官不接受被告以為被撞捲車底的老婦是垃圾
被告余偉成受審時作供,辯稱案發時遭擋風玻璃旁邊「A柱」及倒後鏡阻擋視線,無法看見傷者推手推車運送垃圾袋,輾過對方後以為輾過垃圾。黃官今裁決引述專家意見指,案發時「A柱」及倒後鏡或會阻擋被告視線,然而稍為移動頭部即可避免,如被告臨時急剎或不會造成意外。
黃官指案發當日天氣良好,現場光線充足,被告當時車速約時速十多公里,根據傷者證供,傷者遭被告撞倒時正身處司機位正前方,黃官認為被告堅稱看不到傷者,說法不可能及不可信。黃官續指被告撞倒傷者後,捲入車底拖行14秒,距離達數十米之多,人體份量有異於垃圾,理應容易察覺,加上當時情況非緊急,被告沒有理由不停車查看,不接受被告說法指以為撞倒垃圾,遂裁定被告案發時必然看到傷者,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1項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有人受傷)罪,以及1項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報案罪罪成。
引用督察姚新燊衝燈危駕判社服令求情
男督察姚新燊休班時「衝紅燈」撞向一輛的士,令的士失控撞到女途人需要截肢,男督察同樣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獲警務處助理處長等撰文求情,黃官早前判處男督察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2年。辯方今援引姚新燊案求情,指被告駕駛的士逾30年,紀錄良好。黃官回應指2案不可相提並論,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只索取背景報告,押後判刑。
被告余偉成被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1項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有人受傷)罪,以及1項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而沒有報案罪。被告被控於2025年1月7日,在新界荃灣沙咀道與聯仁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T4877的市區的士,引致劉金花身體受嚴重傷害,於同日同地作為上述市區的士的司機,當時因有該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劉金花身體受傷,而其沒有停車,及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案件編號:STCC2614/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