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339次未獲授權下取用警署電腦 時任警員還押至11.5候判

36歲時任男警前年11月至去年3月期間,339次未獲授權下取用警署電腦,以取得資料助其入稟索償及內部投訴。該時任男警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裁判官高偉雄押後判刑至11月5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求情指被告已離職警隊無重犯機會

高官表示案情嚴重,涉案系統有嫌疑人及案件等資料,被告不可因私利而犯案。高官又質疑,被告的精神狀況或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目前失業,以打散工及儲蓄維生,月入大約4000元至2萬元。被告因壓力而犯案,為了獲取資料以支持內部投訴及民事索償。辯方指出,被告願意配合警方,現已離開警隊,無重犯機會。被告有悔意亦撤回了民事索償,他願意進修再尋出路,辯方冀法庭可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被告劉家洛,報稱髮型師,承認於2023年11月6日與2024年3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仔黃竹坑道4號香港仔警署,目的是為了不誠實地獲取利益而取用電腦,即取用香港警務處操作的電腦存取權。

339次未獲授權進入警隊調查系統查看資料

案情指,警隊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載有包括受查人、嫌疑人、警方行動等重要資料,只有獲授權人士可以查閱,而系統有警告字句提醒。

被告於2019年確診抑鬱症,警隊評估後將他調配至報案室負責較輕便的工作。2022年3月7日,被告與同事因工作態度問題發生爭執,與警長對談時被告一度情緒激動揮舞原子筆,隨後被警員鎖上手銬並送往青山醫院接受治療。被告復工後被安排負責警署內泊車事宜,該崗位沒有進入警隊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的權限。

被告於去年3月請辭,4月離任,他在同年3月就上述爭執事件入稟高等法院,指有警員行使非法武力等。隨後被告被揭發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間,339次未獲授權而進入警隊調查系統,查看不同案件資料,其中9次為自己案件的資料。被拘捕後,被告在警誡下聲稱不知道發生甚麼事、亦不知道不可查閱系統。他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以個人帳戶查閱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件、有關自己案件等資料,目的是為了入稟索償。

案件編號:ESCC1821/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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