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衣人王志榮重審後暴動等兩罪成囚7年 提刑期上訴獲批許可 將爭拗可否減刑

2019年元朗西鐵站「721」事件中,7名白衣人罪成,60歲被告王志榮經審訊後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案件呈述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葉佐文重審,葉官隨後裁定王暴動及蓄意傷人兩罪罪成,判王監禁7年。王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上訴許可申請,同意本案發還重審後相隔一段時間才定罪,或可爭議被告心理壓力及案件呈述後發還重審的案件是否屬減刑理由,將另訂日期開庭處理爭議。

上訴指遭案件困擾長達6年

60歲貨車司機王志榮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害他人。王志榮原審時脫罪,律政司不服裁決,案件呈述上訴得直後,案件發還重審。王志榮在重審後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兩罪罪成,被判囚7年。

王志榮一方提出多項上訴理由,包括王志榮過往無案底、其妻子因癌症離世、遭案件困擾長達6年,以及原審時辯方曾協助節省法庭時間。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暴動及傷人罪性質嚴重,王的個人背景並不足以構成上訴理由,亦質疑案件並非拖延多年,事實上由律政司上訴得直至發還重審僅僅相隔約8個月。

彭官更指出,辯方在原審時曾否認片中人為王,甚至在同意事實中承認鞋子屬於王,卻又否認物主身份,形容此舉「荒唐」,「嚴重啲講直頭係誤導控方」,不同意王在審訊中協助節省法庭時間。

發還重審若定罪應否獲減刑有爭議空間

律政司另引用1987年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的案例,指出該案被告最終不獲減刑。律政司強調案件性質嚴重,王在暴動案參與度高,並曾襲擊黑衣人,故原審法官拒絕減刑並無不妥。

彭官認為減刑雖屬法庭酌情權,但「慣例往往大於酌情權」,而且相關案例已是三十多年前,故現時認為經律政司呈述上訴得直後發還重審的案件,被告若重審後罪成應否獲得減刑的議題有研究空間,同時提出可爭議審訊延長造成被告心理壓力是否屬減刑理由。彭官終就此議題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但表示不會另外頒布批准申請的書面理由。

案件編號:CACC171/2021
法庭記者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