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涉衝燈撼的士撞傷女途人 辯方稱駕駛經驗少疏忽非危駕 控方指要求低於法不合

時任男督察兩年前下班宵夜後,在旺角駕駛私家車回家時,「衝紅燈」撞向一輛的士,致的士失控撞到一名女途人,事後女途人需要截肢。男督察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辯方今午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指,考慮到其駕駛經驗,被告衝燈出於一時疏忽,不構成危險駕駛。控方反駁指若經驗愈少,法律要求便愈低,法理上站不住腳。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28歲被告姚新燊報稱警察,否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控於2023年6月5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在2023年8月13日的警誡口供中承認,自己不小心將綠色行人交通燈看錯成車輛交通燈,當時僅有3個月的駕駛經驗,亦不熟悉案發地點的街道。控方今結案陳詞,指出由衝燈路口到馬路交界中有五六個車位距離,被告視線沒有受阻,控方引述被告辯稱案發時不熟悉道路,將注意力集中在交通標誌上,加上又在思考辦案,因為只曾「睄過」交通燈,沒有小心觀察。

控方指被告駕駛方式遠遜合格謹慎駕駛者水平

控方指出危險駕駛罪行中,毋須干犯者主觀上存心企圖犯案,故意違反交通規則已可定罪。控方指被告「4盞燈都睇唔到」,反而誤將行人過路燈號視作交通燈號,其駕駛汽車方式明顯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辯方指被告僅有3個月駕駛經驗,駕駛經驗不足,控方反駁指若經驗愈少,法律要求便愈低,說法法理上站不住腳。

辯方質疑重點在於何謂「遠遜於」,陳詞指一時不慎不會構成危險駕駛,只要法庭接受被告衝燈出於一時疏忽,便不構成危險駕駛,又引述有案例指出精神狀態會影響駕駛能力,法庭需要考慮被告案發時精神狀態以及駕駛經驗。辯方最終指意外結果悲慘,令人同情,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將不小心駕駛變成危險駕駛。

案件編號:DCCC63/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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