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爆炸品案丨31歲被告擬認罪 控辯雙方需時商討同意案情 暫定5月答辯

31歲電腦技術員涉於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內藏有約20公斤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及工具,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及串謀導致爆炸等罪,案件今再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案件原訂今年11月開審,辯方大律師馬維騉表示被告擬認罪,現需時與控方商討同意案情,預計可在今年5月進行認罪答辯。法官陳慶偉要求辯方在3月13日或之前把本案同意事實等文件呈交法庭,亦提醒現階段認罪只可獲四分一刑期扣減。被告期間繼續還押候訊。

辯方:極大機會達成認罪協議

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素蘭及胡雅文一同處理。辯方大律師馬維騉表示被告擬認罪,控辯雙方現正商討中,極大機會達成認罪協議,惟現仍需時磋商細節及準備文件,預計3月才可完成有關準備,5月便可開庭處理認罪答辯。陳官要求辯方在3月13日或之前與控方確認細節,並把本案同意事實等文件呈交法庭,另提醒被告現階段認罪只可獲四分一刑期扣減,如控辯雙方在3月13日仍未能達成認罪協議或呈交有關文件,法庭將訂立審期,被告的認罪刑期扣減幅度亦將會按日子遞減。

被告張黎明被控5罪,首罪為《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他涉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或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其餘4罪則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企圖製造爆炸品」及2項「管有爆炸品」罪,他涉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及在該東頭(二)邨單位內明知而管有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等逾20種爆炸品;及在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16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案件編號:HCCC199/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即時港聞